第七十条、结余,是指非营利组织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七十一条、以接受捐赠业务为主非营利组织的结余应按捐出人限制存在与否分为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 (一)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除暂时受限制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以外的其他收支结余,根据不受限制收入减去有关成本费用计算。
不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不受限制净资产。 (二)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暂时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结余。 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暂时受限制净资产。 (三)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永久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结余。 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永久受限制净资产。 第七十二条、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收支结余可以不划分为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 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按扣除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后的金额转入业务发展基金,按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金额转入留本基金。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三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 第七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将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五条、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组成(不要求编制和提供收支情况说明书的非营利组织除外)。 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非营利组织自行规定。 季度、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非营利组织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收入支出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支出明细表; (五)其他有关附表。 第七十七条、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四)或有事项的说明; (五)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六)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七)非营利组织合并、分立的说明; (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收支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 (二)结余和分配情况; (三)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收支情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10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八十条、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当注明:非营利组织名称、非营利组织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非营利组织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非营利组织,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