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一)基本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主要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例如,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基金会的捐赠收入,民办学校的学费等。 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可以在收到款项时确认,也可以在实际发生时时确认。 捐赠收入应分别不受限制捐赠、暂时受限制捐赠和永久受限制捐赠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业务收入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 (二)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其他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咨询费收入、培训费收入、出版物收入、展览收入、专项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应于实际发生时确认。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三)政府资助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政府无偿给予的各类补助,如人员经费、办公经费。
政府资助应于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政府拨入的专项拨款,作为负债核算,不作为收入处理。 (四)投资收益,是指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委托贷款收益和委托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应于实际发生时入账。 (五)其他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因处置财产物资取得的净收益和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应于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