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五十九条、以捐赠业务为主的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应按捐赠人限制存在与否分为不受限制净资产、暂时受限制净资产和永久受限制净资产。
(一)不受限制净资产,是指暂时受限制净资产和永久受限制净资产以外的其他净资产。 包括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和历年未受限制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未受限制结余转入的金额。 未受限制收入,是指除受限制捐赠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二)暂受限制净资产,是指资金使用受到捐出方暂时限制的净资产。 捐赠人的暂时性限制包括: 1.时间限制。即要求在以后的某一时期或某一特定日期之后才能使用捐赠资产。 2.目的限制。即要求将捐赠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比如接受捐赠的赈灾物资,在灾害尚未发生之前,就形成一项暂时受限制净资产。 3.时间限制和目的限制两者兼具。 例如,捐出方要求将捐赠资产进行投资以便在某一特定的期间提供收入,并且这些收入要用于某一特定的目的。 (三)永久受限制净资产,是指资金使用受到捐出方永久限制的净资产。 包括: 1.受永久限制而持有的资产,例如土地和艺术作品,接受捐赠时以专门用途、保存和不得出售为条件; 2.受永久限制而持有的资产,捐赠的条件是将它们进行投资以提供永久的收入。 后者来源于产生永久性捐赠基金的赠与。 第六十条、非营利组织应在限制失效期间,确认捐赠上所附的捐赠人限制的失效,将受限制净资产转为不受限制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制失效了: 1.当规定的限制时间消逝时; 2.当捐赠资产特定目的实现时; 3.以上二者兼具时。 第六十一条、其他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包括业务发展基金和留本基金。 (一)业务发展基金,是指非营利组织摇拥有的用于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基金。 包括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和历年结余扣除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后转入的资金。 其中,从暂时受限制捐赠收入转入的金额,应在本项目下单独反映。
(二)留本基金,是指捐赠出方捐入的基金,该基金的本金不能动用,只能动用本金产生的收益。 留本基金以外的其他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视作留本基金核算。 |